一、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个完善美好的乐多社区环境,维护乐多社区的基本秩序,定义用户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体乐多用户。
第三条违规行为的分类。
二、纠正与处罚措施的分类说明
第四条纠正是指乐多对带有违规信息的帐号进行个人信息删除的操作,包括:昵称:重置个人昵称(恢复默认)
签名:重置签名内容(恢复默认)
头像:清空个人头像(恢复默认)
第五条乐多根据用户的违规行为轻重程度不同,对用户处罚措施的分为:
信息删除、提醒警告、暂停封号(3小时、12小时、24小时、3天、7天、14天、一个月)或作永久封号处理。
三、违规行为分类
第六条发布色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昵称、个人前面、个人头像、聊天类含有色情淫秽信息:宣传以及涉嫌宣传裸聊直播间、一夜情、传播色情影音、传播色情播放链接、传播色情房间。第七条发布反动信息:个人昵称、个人签名、个人头像、聊天内容内发布反动信息: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传播邪教信息、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乐多评估认为恶劣程度严重违规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骗取他人财务:诈骗、骗取他人财务或者乐多帐号、乐金、乐币等虚拟物品。
第九条非法交易:通过非官方平台出售、购买、代充金币、买卖粉丝人气以及帐号,进行保号、专业解封、淘宝刷钻、脚本等。
第十条扰乱社区秩序:
1)使用外挂等辅助工具增加人气、挂机、刷粉等;
2)有组织性地煽动人员去他人直播间或者发布违规信息;
3)有组织性地煽动人员对其他主播或个人进行恶意举报;
4)连麦诱导主播违规;
5)通过私信公屏等对主播进行威胁和恐吓;
6)影响平台正常经营、恶意攻击等行为,利用平台规则非法获取乐多帐号、乐金、乐币等获利行为;
7)个人昵称、个人签名、个人头像、聊天类宣传买卖帐号、刷粉、保号、专业解封、淘宝刷钻、脚本等信息。
第十一条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用户言论:
大肆宣扬赌博/赌场、毒品、卖淫等相关信息的。
提及“自刷”、“返现”等包含或隐含私下交易,或者诱导私下交易相关信息的行为。
散步谣言,如“疫情”等话题,容易影响社会秩序的。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和乐多评估可能对其他用户造成法律风险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侵犯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危及公众利益,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他人身份证、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资料及其他隐私信息。
第十三条恶意攻击他人:侮辱、谩骂或者诽谤他人、骚扰或鼓动他人骚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四条侵权行为:侵犯版权著作权:剽窃他人作品,未经许可转载或引用他人作品时侵犯版权。
第十五条恶意举报:对其他主播和个人进行恶意举报。
第十六条资料信息(个人签名、头像、昵称):
1.)包含血腥暴力,赌博诱导,涉政信息的;
2.)头像不清晰、二维码违规信息图片化、含网址,微信公众号等带跳转信息的;
3.)头像及封面尺度过大,非主流类、大面积纹身露出(前胸、后背、花臂、花腿)、口罩、哺乳等;
4.)服装涉及军徽,警徽、国徽、党徽、国旗、军装、军装迷彩;
5.)未成年人封面;
6.)冒充明星;
7.)签名昵称为乱码;
8.)含有低俗信息:包括宣传以及涉嫌宣传一些与主流价值观不符、低级趣味如黄色笑话、婚外情等信息;
9.)含有商业广告信息:如打广告、卖产品、未经官方审核的商业合作及推广行为;
10.)冒充官方、冒充家族长或主播用户、宣传其他平台、宣传其他平台家族等行为。
11.)包含或隐含私下交易、私下返现等相关信息等行为;
12.)其他平台评估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和风险的信息。
第十七条不当言论:
1.)扰乱直播环境、恶意刷屏;
2.)言语低俗,带有侮辱性质;
3.)冒充官方、冒充家族长或主播用户、宣传其他平台、宣传其他平台家族;
4.)含有低俗信息:包括宣传以及涉嫌宣传一些与主流价值观不符、低级趣味如黄色笑话、婚外情等信息;
5.)含有未经官方确认的商业广告信息:打广告、卖产品、商业合作及推广行为;
6.)煽动或私聊其他用户唆使参与私下交易等行为,散布有诱导欺诈风险的讯息,危害正常用户观看主播直播体验的行为;
四、其他说明
第十八条违规的情节严重程度是乐多依据违规意图、违规时间和违规主体等客观因素来进行综合评定的。第十九条违规意图区分为主动违规和被动违规,主动违规是指用户主动发生的违规行为;被动违规是指用户账号被盗,由他人使用该账号发生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违规时间区分为长期违规和短期违规,长期违规是指用户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或者持续时间较长的违规行为,短期违规是指用户一定时间内未连续违规并且持续时间较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规主体区分为个体违规和集体违规,个体违规是指单个用户发生的违规行为,集体违规是用户组织、诱导或者煽动其他人发生的多人违规行为。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乐多所有。乐多平台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公示。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Yome Limited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